现代中医与西医之间的差异,在医学界争论已久。甚至于这种争论已经超越了医学界,在文化界、教育界甚至政治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论。有全盘否定中医者,也有力挺中医者,同时,也有中西并重的中间论者和中西结合的理想论者。
但是,还没有一种说法能简明而客观地阐述中医与西医之间的差异。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条件与理由。在科学知识已经普及的现代,中医能拥有大量的拥趸,这本身就是一种证据与说服力。但是,面对争议,到底要怎么去认识这两种医学之间的区别呢?
中医是经验医学,西医是实验医学,这是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这两者之间难道真的是水火不容?笔者尝试着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和解释这两者之间的异同。
笔者认为,中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与衍变,其博大精深与繁杂,穷其一生也不敢自称精通,何况在研究和学习中医的过程中,还要兼顾创新与发展。而西医是以实验数据为发展基础,首先进行实验,实验成果以条文的方式规定,所有的医护人员就按照规定的方式与行为来进行工作。而中医是根据一些基础的理论,主要是前人的病例案例。看似水火不容,实际却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实践检验后再推广执行的。
笔者在中美两国都开办了中医院,在多年的潜心研究下,并与诸多中西医医生进行探讨和分析,对于中西医之间的关系,借用法律类别的差异可以解决这一个问题。
在现代法律中,主要以成文法和判例法为两大主流。所谓成文法,是由立法机构来制定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者遵照执行即可。
成文法的特点是学理性、系统性、确定性,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司法者只需在条文中找到相应的内容,便可以在此范围内确定法律的实施。
但判例法却与之有很大的差异。判例法系既有基础性的条文,更重要的是之前法官的判例。判例不由立法者创造,而是由司法者创造。由司法者对“史无前例”的案件给予合理的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成为此后同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也可以理解为司法者也是创法者。也就是说,判例法系既可以遵守前法律条文和前判例办案,还可以自己作出判决成为新的法律。
抛开其它法律层面的问题,笔者只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方式和理念用来解释中西医之差异,特别是中医的特点非常符合判例法的方式。
西医相当于成文法。大量的实验数据和各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分门别类,巨细无遗,以严谨和规范的方式确定了各种病症的治疗流程和方式。事实上,西医医生通过掌握这些知识,加上良好的职业态度以及熟悉的技能,便可以成为合格的医生。西医是社会工业化的产物,脱离工业化,西医便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因为西医所依赖的医疗设备、化学药品都是工业化的产物。甚至于西医的培养都类似于工业化流水线的作业方式。通过相关院校的系统学习,掌握一定程度的专业技能之后,便可以进入医疗行业。这对提高社会医疗水平,保障人类身体健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西医能够成为主流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中医相当于判例法。经过数千年的传承,中医不仅有自己的理论条文(相当于判例法系的条文部分)处理治疗一些疾病,还通过几千年来无数病例个案的诊治经验形成的海量积累治疗疾病案例。对各种病症的治疗会留下一些治疗方式及病历,后人可根据成功的治疗经验去应对相应的病例(相当于当官按判例办案)。这就需要医生在浩如烟海的医学资料中寻找对应的病例。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女士。她在研制治疗疟疾药物的过程中,通过搜索大量的中医著作,在古代东晋名医葛洪所著的《肘后备急方》中找到一个治疗疟疾的验方:青蒿一握,水一升渍,绞取汁尽服之。最终以此为灵感,研制出拯救了数百万人生命的青蒿素。
中医不仅可以用前病例来治疗相同的疾病,高明的医生还可以对药物进行加减(相当于法官对案例进行示范判例)对疾病开展治疗,使中药更加有效。
《肘后备急方》就是一个收集和整理一些病例及治疗方法的著作。数千年来,中国的官方和民间此类书籍数不胜数。许多中医穷其一生,也只能知之皮毛。故此中医相对西医来说特别复杂,就好像案例法的法官、律师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学习,才能在某一个领域取得成功。但是复杂的中医更能精确地对症下药,治疗的效果也更好,副作用也更小。只是中医的培养时间和成本更加长和昂贵。
培养一名合格的西医只需要几年,培养一名合格的中医却需要数倍的时间。中医的脑海里所记录的不仅仅是药理知识,更多的是一种独立的医疗体系和众多的病例处理方法。可以这么说,每一位优秀的中医,相当于法律类别内一个非常高明的判例法系的大法官,既可以遵守条文治病(办案),也可根据前面的治愈病例或经验来治疗(按判例判决)。特殊情况更可以自己开出新的治疗方案(相当于高明法官造判例成为新的法律)。
回到前文的法律分类。成文法的精髓是循法,判例法的精髓是循例和造法。在医学领域,西医是照章行医,循规蹈矩;中医是优化组合,自成一家。在针对一些疑难杂症和慢性病上,除非能生产出有效药物,不然西医只能束手无策,听天由命。但中医基本可以找到有治疗效果的药材,在医学典籍里也通常可以找到类似的方法和病例。即使没有相同的治疗病例(案例),高水平的中医还可以通过对药物不同的组合和加减,采用新的方法制造新的治愈病例(相当于造法)。
其实不论中医还是西医,出发点都是治病救人,都是为了人类的福祉。就如同判例法和成文法,虽然方式不一样,但结果都是为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门户之争,优劣之辩,都不是解决之道。唯有结合二者的优点,以客观而包容的态度相互了解,共创共融,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之道。